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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环保督察严查企业火炬违规行为

发布时间:2025-06-03   来源:未知   作者:tfrl
    近期,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已全面启动,对多个省(区)及央企开展督察工作。在此轮督察中,企业火炬的违规使用和排放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焦点,被明确点名并要求整改。
 
    一、火炬使用的法律与政策规定
 
    (一)国家法律层面
 
    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(2018修订)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,工业生产产生的可燃气体应优先回收利用,仅在回收装置故障或不具备回收条件时,才允许通过火炬充分燃烧排放,并需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且限期修复。这表明火炬作为应急设施,其使用受到严格限制。
 
    此外,《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》(国务院,2023年发布)第二十一条强调,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治理设施,并要求规范收集处理开停工期间的VOCs废气,进一步凸显火炬的非日常使用属性。
 
    (二)地方立法层面
 
    南京:《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(2019年)第三十一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,火炬燃烧装置仅用于应急处置,如工艺装置开停工、火灾事故等紧急状态,不得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。配套的《南京市高架火炬环境管理办法》也强化了这一要求。2023年,南京某公司因违规将生产废气直排火炬且未接入RTO炉,被处以50万元罚款。
 
    广东:《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》(2022年)第4.2条和第4.3条分别要求企业减少正常生产条件下进入火炬的废气量,并尽可能回收利用可燃气体,从技术规范角度压缩火炬的使用场景。
 
    (三)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层面
 
    《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》(SH3009-2013):规定火炬系统设计需符合安全泄压和紧急处理功能,禁止将酸性气体、氮气等不燃废气排入火炬,同时要求连续监测火炬工作状态,确保燃烧效率。
 
    《化工企业火炬大气污染管控技术指南》(T/NBSES006—2024):明确火炬适用于开停工、检维修及事故等非正常工况,要求新建/改建项目严格限制日常排放,并规定火炬气需满足热值要求,确保应急工况下高效燃烧。
 
    二、违规使用火炬的法律责任
 
    依据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条及地方条例(如南京),非紧急情况下开启火炬被视为“通过应急排放通道逃避监管”,属于违法排污行为。违规企业将面临责令改正、罚款(如南京规定50万-100万元)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。
 
    三、总结
 
    火炬绝非环保设施,也不是万能设施。中央督察已明确指出“烟气旁路和火炬装置排污问题突出”“一些企业违规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治理设施”等问题,要求企业严格规范火炬使用行为,将火炬真正定位于应急处置,杜绝不当日常使用,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。企业应引以为戒,加强自身环保管理,避免因违规操作而面临法律风险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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